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加强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闻中心     |      来源:杏彩网    发布时间:2024-07-06 12:27:15


  《贵港市加强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贵港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城乡清洁工程”成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深入持久有效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创造良好的城乡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围绕加快建设桂东南区域中心城市、南国特色园林宜居生态城市和现代化内河港口城市的目标,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和“南珠杯”竞赛活动为载体,以建立数字化城管系统为依托,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市的原则,加强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严格问责,疏堵结合与综合治理并举,突出“城乡清洁工程”重点领域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促进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全方面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构建符合市情、结构符合常理、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程序严密、动态开放、长期有效、满足贵港市城乡环境发展实际需要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高效,干部作风显著改善,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上的水准明显提高;城镇和乡村居民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慢慢地增加,力争生态环境质量全区领先水平;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格局逐步形成,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显著提升,把贵港市建设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交通有序的现代宜居城市。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市直各部门对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负其责,并服从属地管理。

  着眼于“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管理,把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积累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多方位、全覆盖的管理制度。

  城区清扫保洁。开展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实现道路保洁管理全方面覆盖;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收集运输全部密闭化,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并逐步实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村镇清扫保洁。配备村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清扫保洁队伍;实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道路、圩场日常清扫保洁和村屯道路定期清扫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交通道路保洁。全面整治国道、省道、环道、高速公路一级连线、县道、铁路沿线等主要交通道路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每周保洁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路等管理部门、火车站。

  生活垃圾收运。逐步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大城乡垃圾转运站、公厕、垃圾桶、垃圾池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力度,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完善周末“大扫除”和除“四害”工作制度,组织并且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每年4月、10月第二周定为全市统一除“四害”行动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各单位。

  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各城区、各乡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与所在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障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工商、商务、市政(建设)管理部门。

  加大对乱设摊点、占道加工、乱堆放、乱吊挂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整治临街占道摊亭,推进“引摊入店”,责任单位:各级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对违反法律建筑清理力度,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国土局及各县市区建设、国土部门。

  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治理;加强对矿石、河沙、泥土等国土资源开挖、临时堆放的监管,配合市政部门对中转运输撒漏的监管,责任单位:国土、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户外广告、招牌清理整治力度。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未经审核批准,禁止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临时摆卖摊。整治占道经营,对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秩序的占道摊点进行取缔;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市区非主要道路按规划设置部分定时定点临时摆卖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责任单位:市政、商务管理部门。

  加强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建(构)筑物和道路照明设施,及时排除照明故障;逐步建成以路灯为主线,建(构)筑物亮化为主体,霓虹灯广告灯箱为陪衬,桥梁、广场的亮化为特色的城市光亮体系,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座椅、道板、护拦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完善道路挖掘管理。进一步加大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力度,加强审批管理;加强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控工期,最大限度减少占道挖掘对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社区物业管理,对新建的居住小区,要达到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力争达到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社区星级评判标准,责任单位:房产管理部门。

  市本级要快速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工作的步伐,逐步建立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政局、国土局。

  加大对施工工地管理整治力度。硬化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和噪音扰民,责任单位:住建、环保管理部门。

  加强对建筑垃圾及其运输管理。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行为,加快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加大对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组织并且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力度。提高交通秩序整治标准,加大对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车辆的违章停车行为,维持良好的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责任单位: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

  加强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组织 “三车”整治联合执法队伍,大力整治“三车”非法营运,做好集中整治和法制宣传工作,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完善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范筹,恢复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市场等原有停车场功能;结合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在建或新开张的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餐馆、市场等项目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停车场。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在审核办理停车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经营,责任单位:市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确保设施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集贸市场;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城区主次干道合适地段设置蔬菜、餐饮夜市、成衣小商品等临时市场;制定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商务、市政管理部门。

  按照“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的要求,加快各公园、道路、广场绿化步伐;积极开展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活动,努力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创建一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组织植树绿化活动,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加大城市内河及郁江、浔江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重点加强城市内河和郁江、浔江河道及两岸护坡的日常管理,对建成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乱搭乱盖、排放污水等行为进行整治,责任单位:水利管理部门。

  加强建成区范围内湖泊、池塘等公共水域的清漂、保洁工作,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要求,突出完善各项保障机制,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新格局。

  明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分级管理职责,形成以市为核心,各县(市、区)为重点,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社区配合,专业部门指导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机制。

  市本级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核心,起着宏观决策和指挥协调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规划,将任务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并加强考评督促;根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明显问题开展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出台政策性措施;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健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实施考评、检查、监督,配合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等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配合财政部门对涉及实施 “城乡清洁工程”重大事项的资金提出调配建议;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重大问题、重要区域制定管理措施、监督管理实施和组织综合整治;市直部门对其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负责。

  各县(市、区)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在整个“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体系中起着组织实施作用。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将目标分解到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责任,监督实施;指导乡(镇、街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解决职能交叉、管理空白区等问题,使“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全覆盖;对实施 “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乡(镇、街道)开展日常监察管理创造条件。

  乡(镇、街道)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落脚点。其主要职能是:根据上级下达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所辖行政区域实际,逐项组织实施;全面实施、落实责任制,对辖区内小街小巷、城乡接合部实施覆盖式管理;组织落实市容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做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公共卫生工作;负责社区(村)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社区(村)是“城乡清洁工程”的基础。其主要职能是: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共创文明社区(村)。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服从于社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保障“城乡清洁工程”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在财力增收的基础上,要增加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同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快速推进道路保洁市场化、垃圾处理产业化、环卫投资多元化。

  保障环卫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慢慢地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

  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专项绩效目标考核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为干部、职工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干部、职工的年终考评、晋级升职挂钩;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优劣情况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对受到问责的单位、个人,取消参与评先创优奖励资格。

  把城市管理案件的应处置数、处置率等作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考核项目,把各单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机制、落实上级领导相关批示、“城乡清洁工程”例会决定、督办事项、解决群众投诉件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情况列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

  健全各级各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形成1个运行通报,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建立“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沟通协调制度;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应急机制,组建市容综合整治应急队伍,及时妥善解决突发性的影响市容市貌事件;实行信息汇报制度,及时报送“城乡清洁工程”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巡查队伍,完善巡查制度,配备巡查设备,对本辖区或主管事权范围实行每日巡查,察觉缺陷及时整改。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抓源头,堵漏洞,见成效。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督查机制。日常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办负责开展;月抽查工作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季督查工作和联合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办与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共同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派员参与,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做督查。加强完善舆论监督机制,通过媒体曝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落实责任和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示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

  加强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追究办法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配“城乡清洁工程”建设资金、启动问责等方面的建议权;完善属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不服从属地政府督办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机制,制定“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考评办法,加大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平时考评与年末考评工作,重点加强平时考评工作。实行经费管理“以奖代拨”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县(市、区)和部门,按比例增拨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并予以通报表彰。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清洁工程”栏目,及时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中先进典型材料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广场、商业街等区域设置“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广告牌或温馨提示牌,提高市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识;加强对外来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外来人员共同爱护和保护城市的环境;开展校区“城乡清洁工程”活动;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群众、志愿者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格局。

  及时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各项专项规划,修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构建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匹配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体系。

  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城乡清洁工程”领导责任体系。

  市本级、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切实落实市本级、县(市、区)、乡(镇)三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办公地点,确保此项工作有人长期抓、长期管。

  各县(市、区)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要明确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本县(市)区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级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要落实人员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交流轮岗制度,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渠道。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紧密配合,协同工作,整体推进。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总结推进工作、协调统筹、发动群众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群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新途径、新办法,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行动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