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江北区住建局获悉,《江北区居住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9年,江北区曾在全市率先发布《江北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暂行办法》。那么,新《办法》跟老《办法》相比,有什么不同?能否真正引领物业企业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记者邀请江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新《办法》明确对象为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担任物业项目负责人职务的管理人员。
《办法》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有三条:一是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负责制;二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政策法规,领导项目团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三是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主动参与“居业物”三方协同共治,融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
“跟老《办法》相比,第三条是新《办法》新增的一条,目的是社区党组织对物业的党建引领。现在很多物业创建了红色物业,希望通过党建引领,进一步提升小区大小事的居业物三方协同,共同建设和美小区!”江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科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办法》指出,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由各街道(镇)指导社区会同业委会具体实施。考核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起至月底。
考核包括卫生保洁、门岗及进出管理、乱拉线管理、乱堆放管理、停车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排水相关设施管理、信息公开、生活垃圾分类、特殊岗位持证上岗、三联单制度、工作配合度、加分项等十四项内容。
新《办法》建立了季度考核机制,改变了过去的月度考核模式,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基层考核的效率和质量。季度考核在内容上,新增了门岗及进出管理、排水相关设施管理、信息公开、持证上岗、业委会满意度等内容,内容更加细化,方便业主进行监督。
新《办法》另一新的做法是季度考核中,将业委会纳入对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主考官“范畴”,目的是进一步激发业主参与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的热情,保障业主的权利;年度考核中,新增了联席会议制度,年度考核奖励名单由区物业办会同区财政局、街道(镇)等根据办法规定共同确定,最大程度提升考核的多面性。
为尽量突出考核的公正性,根据物业管理难度,将全江北区小区分成三类,I类老旧小区、Ⅱ类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Ⅲ类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
奖励标准这样设置:季度奖励按月累计,标准为800元/人/月。各街道(镇)季度奖励名额不超过总数的40%。年度考核奖励设置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25000元/人、20000元/人、15000元/人,共18个名额。这些奖励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老《办法》侧重于奖励性质,对排名末位的小区仅限于通报性质,没有实质性惩戒措施。新《办法》突出奖惩并用,从红黑榜、信用体系、监督建议权使用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对考核结果的应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并接受社会监督。
新《办法》明确,项目经理季度考核排名全区同类别住宅小区前10%和后10%的,作为市、区两级物业服务“红黑榜”重要参考依据。
其中,项目经理季度考核排名全区同类别住宅小区后10%的,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形成通报名单,录入宁波市物业服务信用平台予以信用扣分。经督促项目经理整改之日起满一个月,同类问题仍整改不到位的,所在街道(镇)可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申请该项目经理和相关物业企业纳入当季度物业服务黑榜。
项目经理年度考核为三等奖(含)以上的,推荐项目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并在前期物业招投标中给予物业企业适当加分。
对全年季度考核分值均低于80分的住宅小区,建议更换项目经理。对全年季度考核分值均低于70分的住宅小区,建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企业。(记者周科娜 通讯员徐彤 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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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江北区住建局获悉,《江北区住宅社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9年,江北区曾在全市率先发布《江北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暂行办法》。那么,新《办法》跟老《办法》相比,有什么不同?能否真正引领物业企业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记者邀请江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新《办法》明确对象为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担任物业项目负责人职务的管理人员。
《办法》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有三条:一是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负责制;二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政策法规,领导项目团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三是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主动参与“居业物”三方协同共治,融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
“跟老《办法》相比,第三条是新《办法》新增的一条,目的是社区党组织对物业的党建引领。现在很多物业创建了红色物业,希望能够通过党建引领,逐步提升小区大小事的居业物三方协同,共同建设和美小区!”江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科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办法》指出,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由各街道(镇)指导社区会同业委会具体实施。考核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起至月底。
考核包括卫生保洁、门岗及进出管理、乱拉线管理、乱堆放管理、停车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排水相关设施管理、信息公开、生活垃圾分类、特殊岗位持证上岗、三联单制度、工作配合度、加分项等十四项内容。
新《办法》建立了季度考核机制,改变了过去的月度考核模式,主要是为了逐步提升基层考核的效率和质量。季度考核在内容上,新增了门岗及进出管理、排水相关设施管理、信息公开、持证上岗、业委会满意度等内容,内容更加细化,方便业主进行监督。
新《办法》另一新的做法是季度考核中,将业委会纳入对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主考官“范畴”,目的是进一步激发业主参与物业服务的品质评价的热情,保障业主的权利;年度考核中,新增了联席会议制度,年度考核奖励名单由区物业办会同区财政局、街道(镇)等根据办法规定共同确定,最大限度提升考核的多面性。
为尽量突出考核的公正性,根据物业管理难度,将全江北区小区分成三类,I类老旧小区、Ⅱ类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Ⅲ类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
奖励标准这样设置:季度奖励按月累计,标准为800元/人/月。各街道(镇)季度奖励名额不超过总数的40%。年度考核奖励设置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25000元/人、20000元/人、15000元/人,共18个名额。这些奖励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老《办法》侧重于奖励性质,对排名末位的小区仅限于通报性质,没有实质性惩戒措施。新《办法》突出奖惩并用,从红黑榜、信用体系、监督建议权使用等方面,逐渐增强对考核结果的应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逐步提升服务品质,并接受社会监督。
新《办法》明确,项目经理季度考核排名全区同类别居住小区前10%和后10%的,作为市、区两级物业服务“红黑榜”重要参考依据。
其中,项目经理季度考核排名全区同类别居住小区后10%的,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形成通报名单,录入宁波市物业服务信用平台予以信用扣分。经督促项目经理整改之日起满一个月,同类问题仍整改不到位的,所在街道(镇)可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申请该项目经理和相关物业企业纳入当季度物业服务黑榜。
项目经理年度考核为三等奖(含)以上的,推荐项目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并在前期物业招投标中给予物业企业适当加分。
对全年季度考核分值均低于80分的居住小区,建议更换项目经理。对全年季度考核分值均低于70分的居住小区,建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企业。(记者周科娜 通讯员徐彤 周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