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江苏)全文!

 新闻中心     |      来源:杏彩网    发布时间:2024-08-17 21:03:06


  针对住宅物业服务领域的不规范现象日趋增多、有碍物业产业健康发展的问题,近日,江苏省工商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住宅物业市场的规范引导,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示范文本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物业的委托服务本质。合同文本指出物业公司的工作本质是服务,管理只是手段和方式,并且该服务是经业主授权后才能进行的服务。通过强调委托服务的本质,明确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突出合法性。物业服务领域的规范性法律和法规及文件包括《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对物业经营活动有详细要求,但市场上使用的物业合同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些要求,条文拟定比较随意,不能很好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该合同文本严格贯彻了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第十六条第四款等部分条款严格按法律条文进行表述。

  三、注重全面性。合同除了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内容外,还包含部分约定内容,如第十一条物业综合服务以及第十三条物业经营服务等,以尽可能涵盖物业服务的项目。

  四、强调实用性。合同文本设计从方便使用的方面出发,增加了勾选、表格等项目的设置,并在备注中对填写的方法作出了提示,方便签约者使用。

  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表全体业主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甲方进行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四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2、附件3)。

  甲方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管理,但对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它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做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一)甲方负责物业区域内的汽车停放管理,负责收取汽车停放费及公共区域的车位租金。

  3.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运行费用。

  (一)甲方应当协助公安、消防、质监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二)甲方应对擅自占用、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变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三)甲方应对业主违法或违反小区其它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乙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一)甲方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的装修行为来管理。甲方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

  (二)甲方应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正,制止无效时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如业主未能及时依规定处理装修垃圾,或将装修垃圾委托给甲方处理,甲方可根据市场行情报价收取相关费用。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完工图等资料。

  6.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二)甲方接收物业档案资料后应妥善管理,将新增资料及时归档,并接受乙方检查。

  6.改建、重建、扩建完善附属设施方案(需经相关业主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以上计划与报告、方案、制度经乙方审定后,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负责监督执行与配合。

  (一)因维修或公共利益,影响相关业主生产、生活时,甲方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二)甲方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做公示。公示时间为:

  (三)甲方应于每年12月日前将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位置公示。

  (四)每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位置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支情况。

  (一)甲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依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采取 :□包干制 □酬金制 的形式收取。

  6.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月/平方米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6.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月/平方米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四)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甲方代管,并由甲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大多数都用在以下开支:

  (九)业主应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甲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甲方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四)合同终止后,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向乙方办理移交事项,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元。

  (五)如相关业主拒绝、阻碍甲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维修、养护,造成损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七)业主或者开发建筑设计企业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比例交纳逾期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都属违约行为,都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并移交平方米、坐落于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甲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项目所属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备案。

  1.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向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反映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别判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协商续约事宜,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乙方应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经协商不再续约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应按照法律和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甲方应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可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或依照国家及本区域内的有关标准选择服务等级标准,也可根据具体需要具体约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