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制定发布《咸宁市托管机构服务合同范本 (试行)

 新闻中心     |      来源:杏彩网    发布时间:2024-08-23 22:27:32


  为规范课后托管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促进我市托管机构有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咸宁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咸宁市托管机构服务合同范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全市托管机构及开展托管服务的中小学均可使用。

  近年来,中小学托管行业持续不断的发展,托管合同五花八门,托管机构与学生家长之间纠纷也层出不穷。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示范文本》,依法依规对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

  《示范文本》一般适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非教学时间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有相对固定场所的、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和辅助学习等服务的机构组织。

  一、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托管监护人与托管机构之间签订托管协议时参照使用。

  二、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详细情况选定本协议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做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托管机构承担的责任。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本协议文本所称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非教学时间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有相对固定场所的、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和辅助学习等服务的机构组织。协议签订前,托管机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卡)等证明文件。

  六、本示范文本由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供全市中小学生托管机构(含校内托管)对照参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青少年健康安全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双方约定收取托管费用。甲方收取托管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有效凭据。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托管时间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随意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三)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具体实际的要求,严格落实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健康证),保持个人卫生良好,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会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掌握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要求,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明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负责人。负责人应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为人正派,掌握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相关规定,具有辨别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是不是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能力。

  4.不得采购法律和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及亚硝酸盐,不得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

  5.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烧熟煮透食品,食品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标准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餐食的配送温度和时间符合相关规定。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按留样制度要求做留样。

  6.建立并实施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供餐食谱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和营养均衡的原则配置菜品、主食,加强食品在采购、储存、加工、发放等环节的减损管理。

  (四)甲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其机构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甲方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公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执行,以确保受托管方安全。

  (五)甲方将定期举行家长座谈会或以书信、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联络,建立托管机构、家长联系制度、共同商讨托管方面的问题,并向乙方通报学生在甲方托管中心的学习、生活情况及各方面的表现。遇特殊情况,随时通报。

  (六)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异常至甲方托管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做出必要的处理,包括学生休学或终止本合同。

  (七)甲方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和辅助学习等服务。甲方不得有补习、补课、培训、辅导及其他教育培训内容,也不可以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八)甲方应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吸毒史、其他犯罪记录或者别的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或因素。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猥亵、虐待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甲方应当落实学生托管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保障学生在托管机构的安全,以及在学校与托管机构之间、托管机构与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十)若学生受到来自学生托管班地点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伤害或第三方侵害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采取补救措施。

  (十一)甲方应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有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谨慎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十二)甲方应当依法保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乙方及学生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以其它不正当的方式使用乙方及学生个人隐私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及学生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用途。

  (十三)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托管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生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

  (二)乙方对托管过程以及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

  (四)乙方可以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委员会对甲方各项安全巡查制度。家长委员会可以选派成员家长对甲方安全情况做巡查,巡查中察觉缺陷隐患可现场要求甲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乙方及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当行为,不得妨碍其他学生的正常用餐、休息等活动。托管期间如因乙方或学生的问题导致甲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如学生身体健康情况有特殊情形不再适合参与托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可按照相关制度、约定处理。

  (七)乙方不可以擅自延长学生在甲方的托管时间。乙方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送学生,必须提前与甲方工作日人员联系。甲方在学校指定的放学时间,按时接学生,履行校外往返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八)乙方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以良好的家庭氛围及行为感染学生,对学生进行亲情及伦理道德观教育,教育学生遵守托管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自行外出、擅自脱离甲方监护,并配合甲方对学生进行各种良好习惯的培养和教育,与甲方一同承担教育学生的责任。

  (九)因下列原因或者学生擅自脱离监护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如甲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健康状态,甲方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十)乙方有义务经常与甲方沟通学生情况,并及时将学生生活小习惯等反映给辅导老师。

  (十一)乙方须教育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钱物。若非甲方管理责任原因,而是因学生大意或者保管不善丢失钱物,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寻找并报警处理。乙方作为学生监护人,应对学生损坏或破坏甲方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乙方应尊重、维护托管机构的形象、质量和风格标准,对托管机构的行政、管理享有建议和监督权。

  1.乙方在托管班正式经营前[ ]天提出解除协议退费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2.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解除协议的,经双方同意按照第种约定方式办理退费:

  3.在办理退费(终止合同)时,对于已发放给乙方的物品的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和已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合同违约方承担。

  4.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卡)过期,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卡)、营业执照,被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甲方退还剩余费用并支付剩余费用[]%的违约金。

  5.符合上述退款条件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退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

  7.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按照真实的情况结算(或协商结算)费用。

  (一)乙方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学生不听甲方管理而发生安全问题,且甲方有证据证明已尽到监管义务的,甲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免除相关责任。

  (二)学生在甲方托管期间,一定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各项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两次以上教育劝导,学生仍无悔改表现的,甲方可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其费用按时间据实结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不服从甲方教育管理擅自外出或打架斗殴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学生托管期间,若出现身体不适和其它需要紧急救助情况,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乙方得此信息后应前往进行积极救助。

  (四)甲方应当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尽到足够的监管职责,如发生学生在托管机构的人身损害或死亡的,由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补充条款进行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备注:学生入托时,各托管机构依据真实的情况制作登记表,由监护人填写。内容可包括学生生活小习惯、饮食上的习惯、兴趣爱好、身体健康情况、提请需要注意的几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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