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后街巷环卫作业保洁质量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闻中心     |      来源:杏彩网    发布时间:2024-10-09 19:51:01


  现将《盐城市区后街巷环卫作业保洁质量业务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后街巷环卫保洁和行业服务行为,逐步的提升后街巷道及沟河等环卫作业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环卫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环卫管理考核办法适用于市区后街巷道、沟河清扫、打捞、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转运、处置等环卫管理作业运行全过程。

  第三条:市区后街巷环卫管理考核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逐级考核”的原则,由市、区两级城管局共同负责。

  2、负责对区级的考核。主要内容为:每月对区级环卫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每月对环卫保洁责任单位绩效考核4次,其中2次市局单独考核,2次与区联合考核;对市局下达的创建、整治、保障等任务进行重点考核;对市长热线、数字城管及市民投诉、媒体等反映的环卫热点进行专项跟踪考核。

  3、负责考核情况的反馈、汇总和通报,每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发《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及时反馈给责任单位,明确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将市区两级考核情况做汇总,每月通报一次,并根据汇总情况结算兑现。

  1、实行环卫管理体制重心下移后,区城管局是市区后街巷道、沟河保洁和垃圾一级清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月度和年度环卫管理运作任务的下达、日常环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内部管理、外部协调、生产调度、设施管护和保洁质量检查考核等工作。

  2、按照市局制定的标准和要求,建立考核制度,形成考核机制,落实考核责任,在坚持日日查的基础上,每月集中对保洁责任单位绩效考核4次,其中参加市、区联合考核2次。考核情况及时通报责任单位,对有一定的问题抓好整改,月底汇总上报市局。

  3、负责市、区下达的创建、整治、保障等环卫任务的落实,负责领导交办、市民投诉和媒体曝光等环卫热点问题的解决,并对完成情况做跟踪检查考核。

  4、明确街道办事处环卫工作的管理责任,充分的发挥街道、社区和城郊村在环卫管理中的作用,建立责任区制度,强化属地管理,对街道环卫管理工作每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兑现。

  第四条:环卫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的作业时间按时到岗作业,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在班时间不得坐街、闲谈、串岗、离岗。

  违反前款规定,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罚2分(时间限度为15分钟);如岗位无人,每人次扣罚5分(时间限度为30分钟);超过30分钟作旷工处理,按1天扣3天予以处罚。发现坐街、闲谈、串岗、离岗每人次扣3—5分。

  第五条:环卫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规范作业,服装标制、工具配套,做到文明作业,把握作业程序,不发生作业扰民纠纷。

  违反前款规定,服装、标制穿戴不一、工具不配套,每人每次扣2分;在作业时间内发生打架斗殴一次扣5—10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退。

  第六条:环卫作业人员在接受环卫保洁作业任务后,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作业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按时完成保洁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发现巷道、沟河、垃圾收集清运,不保洁或不按时完成保洁清运任务,按双重责任一次扣10—20分。

  第七条: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结合实际,各公司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影响,除责成整改和视情节轻重每次扣保洁公司20—50分外,并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各保洁公司负责承包期内保洁人员招用、考核奖惩,并按照已核定的定额和规定的作业人员工资待遇,如期发放,不得拖欠保洁人员的合法劳动报酬。

  第九条:保洁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因内部管理不到位,引起部门之间工作不衔接影响生产作业,或者发生矛盾纠纷造成职工越级,发生一起扣保洁公司20—50分。

  第十条:保洁公司在承包期内所承担的保洁任务自然增加或减少,要及时申请上报,获得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作出调整相关增减任务和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对自然减少的隐瞒不报,除按核定费用扣减外一次扣50分;对需增加的保洁任务,因不及时上报申请,造成环境影响除责令保洁,限期无偿完成突击清除任务,一次扣20分。

  第十一条:保洁公司负责人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所需参加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预先告知。在市区开展重大活动环卫保障任务期间,服从统一要求,积极努力配合市环卫处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搞好环卫管理保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有一定的问题,确保保障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

  违反前款规定,除承担突击任务费用外,扣保洁公司10—50分,责任人5—10分。

  第十二条:巷道保洁的范围为:巷道两侧墙到墙及可视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

  一级巷道每天清扫、巡回保洁达12—16小时;二级巷道达8小时;一、二级巷道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每日7:30前结束,三级巷道达到全日一清扫。街巷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延伸5米。所保洁的巷道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四净、四无、四少”。即:巷道清扫达到“路面净,隔离桩(护栏)底净,路牙净,墙根净”;巷道保洁达到“无暴露散倒垃圾,雨后无积水、积土,路面无泥巴,店门前、绿化带无白色垃圾”;巷道巡回保洁达到“白点少(加快拾捡频率,白点停留不允许超出30分钟),杂物少(扫拾结合,以扫为主,减少杂物积聚),夏季杂草少(勤除易生杂草的巷道),秋季落叶少(勤收集处置有落叶的巷道)”。

  第十三条:巷道清扫保洁时及时清除散倒垃圾(袋),不得有散倒垃圾点;对设有果壳箱设施的巷道,要及时清掏收集,确保垃圾不外溢;定时擦洗箱体无污垢;及时收集清扫垃圾不遗漏,不得随意乱倒,要投送到垃圾箱(房)或垃圾中转站;不得焚烧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巷道有一处垃圾散倒点扣2—5分;随意乱倒处置街巷垃圾的一次扣5分,果壳箱外有暴露垃圾、箱体清洗不干净,有一处扣3—5分;发现焚烧垃圾一次扣10分。

  第十四条:降雪天气应按预案要求及时组织铲雪,集中人力、物力,迅速打开主要巷道行人通道、桥梁通道;清除人行道、路牙积雪。巷道融雪后,路面废弃物及时清除干净。

  违反前款规定,主要巷道未及时清除行人通道、桥梁一处扣30分;其它巷道在规定时间内未清除积雪,巷道有积雪扣10—20分。融雪后,路面有残雪、有杂物发现一处扣10分。

  第十五条:沟河打捞保洁的范围为:沟河岸边、沟河护坡、沟河水面及可视范围。

  沟河打捞保洁一、二级沟河每天巡回保洁达8小时,作业时间内有人在岗;水域沟河作业人员要安全作业,打捞船工具齐全,及时打捞水域聚集飘浮垃圾;收集沿沟河岸边居民散倒垃圾。保洁质量达到:水面无聚集性漂浮物,无白色漂浮物,整洁干净;沟河岸边无垃圾(无散倒垃圾,无陈旧性垃圾),沟河护坡要平整无杂物堆。

  第十六条:沟河打捞保洁的含水垃圾杂物,必须堆放到指定的岸边晾干,次日及时清运,放置到附近固定的垃圾箱(房)或垃圾中转站,量大的要直接送往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置场;不得随意乱倒处置;不得焚烧垃圾。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按作业规范实行全覆盖收集清运。无暴露散倒垃圾点,确保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发现暴露散倒生活垃圾且面积达到0.5平方米的,有一处扣5分,主巷道两侧有暴露散倒生活垃圾一处扣10分;垃圾清运时,垃圾容器(箱、房)内垃圾清理不彻底(不见角见底),一处扣5分,主巷道两侧的垃圾容器,清理不彻底,有积压垃圾一处扣10分;垃圾清运后不清扫入池,旁边的环境不干净一处扣5分;清运车辆收集运输垃圾不覆盖密封,沿途泼撒发现一起扣10分;乱倒垃圾,转移垃圾,自行处置、焚烧,发现一起扣20分;辖区内发现垃圾箱(房)四周有积存的少量(一板车)建筑装璜垃圾的,发现一处扣5分,主巷道两侧有积存的建筑装璜垃圾,发现一处扣10分。

  第十八条:夏季5—11月份,各保洁公司要组织对辖区内承担服务的公共的生活垃圾容器、垃圾点、垃圾车做全面消杀,每天消杀不少于二次,并建立明细台帐。对消杀的药物要按规定专人配兑,专人消杀,确保夏季消杀安全达标,辖区内垃圾点无蛆蛹,少蝇。

  违反前款,消杀药物配兑不达杀灭效果,出现蛆蛹,发现一次(处)扣10分;对不按规定消杀,无台帐,造成环境影响的一处扣10—20分。

  第十九条:在垃圾收集清运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范要求作业,做到“定时、定点、定量”,确保垃圾及时清运,在规定时间内送到垃圾中转站输出处置;所有的垃圾清运车辆(含板车)必须定时维护清洗,车容车貌整洁干净无损、无污垢。

  违反前款,垃圾车辆不按时出车作业,不按规定时间送到垃圾中转站及时输出,造成垃圾中转站垃圾积压,一次扣20—50分;垃圾车辆不维护清洗,车容车貌差、破损不整洁、不干净,发现一辆(机动车)扣10分,板车扣5分。

  巷道清扫、沟河打捞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当月考核被扣分的存在问题必须迅速整改到位,当月或次月检查发现仍未整改到位的或存在同样的问题,加倍扣分。

  第二十条:保洁公司要强化质量意识,保洁质量一定要达到规定要求,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卫生死角。

  违反前款规定,被市民或驻城单位投诉到城管110、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市优化办、市长热线等相关单位的,经查属有关公司直接责任的,除责成整改或承担整改任务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20分。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有关公司直接责任的,除限期整改或承担整改任务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0—50分。

  第二十一条:被市民或驻城单位投诉保洁人员、服务不到位、质量差、有违纪违规等问题,经查属有关直接责任的,除责成整改外,每次扣10—50分。

  第二十二条:环卫管理考核结果直接与保洁公司及责任人当月保洁经费挂勾兑现。所被扣项目按分值计扣,被扣分值属保洁公司责任的,每分分值为人民币10元;属保洁人员责任的,每分分值为人民币5元。

  第二十三条:亭湖区城管局对各保洁公司的当月考核结果要在当月底将扣分、扣款情况做汇总上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将市局考核,市、区联合考核和区局考核的结果一并汇总,确定各保洁公司扣分总数和排名情况,依此结算兑现,按实绩下拨当月各保洁公司保洁经费。在大洋、先锋、毓龙三个办事处辖区内垃圾一级清运,未实行重心下移之前,文峰、黄海、五星辖区内垃圾一级清运考核扣分情况只与经费挂钩,不纳入排名分值计算。垃圾一级清运全部重心下移后,按全部扣分情况考核兑现并排名。

  第二十四条:市城管局将当月的考核结果除纳入对各保洁公司保洁经费兑现外,还将与每月对亭湖区城管局综合考核奖惩挂钩,采取百分考核的办法(考核细则另定),按百分比例兑现亭湖区城管局当月考核经费。

  第二十五条:每月的考核实绩,作为各保洁公司年度考评的主要是根据,成绩优秀名列前三名的保洁公司和相应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由区城管局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出色的由市、区局分别报请市、区政府通报并嘉奖。

  第二十六条:对在中标的两年承包期内考核总排名最后一名的保洁公司,取消下一轮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