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领导本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讨论并决定本辖区重要事项。
(二)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街道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四)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和群众团体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其依照法律和法规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五)组织维护辖区安全稳定,协调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组织实施辖区与居民生活紧密关联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经济发展状况的收集、统计,客户服务协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组织并且开展财务、信息化、商务、金融服务、农村水利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四)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统筹辖区资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六)推进社区(村)建设,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村民)依法自治,完善基层服务功能,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织的决议,领导本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四条负责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事项。
第五条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县(市、区)党代表,推荐提名省辖市党代表人选。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监督实施。
第六条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配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七条深化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八条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辖区党建工作区域化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
第九条负责本街道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对县(市、区)职能部门派驻在辖区内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奖惩提出意见。
第十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引导在职党员热情参加社区(村)服务和治理。
第十一条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网络舆论情况应对处置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引导、教育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负责本辖区统一战线工作。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侨人士等统战工作,联系辖区统战成员,支持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支持基层商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侨联等做好组织建设。落实民族和宗教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民族和宗教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联系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县(市、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推进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参与县(市、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县(市、区)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协助负责辖区内企业和事业单位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问题,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负责本辖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和社区(村)妇女组织建设,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九条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指导社区(村)完成人口、经济、土地、农业等普查调查工作,谨慎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发展的有关政策,服务本辖区企业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本辖区重大的经济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设施投资的协调工作,协调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明显问题。强化产业引导,落实发展规划,通过加强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
第二十一条负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二十二条做好金融服务相关工作,开展本辖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监测预警,协助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处置。
第二十四条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末端配送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在城市社区全覆盖工作,探索发展一站式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第二十六条负责做好农业农村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的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处理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并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第二十七条配合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配合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配合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配合开展秸杆综合利用,实施秸杆禁烧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县(市、区)政府决定,对居民(村民)委
第二十九条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统一安排。推进居民(村民)自治,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加社区(村)公共事务和活动,动员居民(村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对居民(村民)公约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支持和保障社区(村)服务站开展社区(村)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管理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监督管理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居民(村民)委员会及居民(村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村民)监督。
第三十二条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考核培训工作,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第三十三条培育、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鼓励和支持居民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组织收集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的需求、诉求,向县(市、区)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依法承担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协助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组织并且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第三十八条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组织,在辖区内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第三十九条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受委托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四十条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统筹利用经费、场地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健全全民健身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公共治理体制,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辖区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援助各项政策和措施,组织并且开展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实
第四十二条开展城乡就业管理工作,为合乎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手续,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受理、审核,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组织申报失业人员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突发事件的现场稳控、矛盾化解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负责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立社区(村)养老服务平台,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完善社区(村)养老服务网点,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村)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协调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第四十六条对申请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办理领取城镇和乡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四十八条综合协调社区(村)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有关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志愿者热情参加卫生健康活动。
第四十九条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按职责分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进行初审,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利用好辖区相关设施,提供好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
第五十条组织并且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与精神卫生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患者信息沟通机制,帮助无监护能力的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患者家属,联合公安机关督促其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做好患者住院手续办理、个案管理等精神卫生
第五十一条组织单位和居民(村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并负责辖区内街巷的除四害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十二条组织并且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负责对辖区内单位防控工作制度、物资保障、宣传教育、人员管理等措施的监督检查,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五十三条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利用社区(村)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参与创建双拥模范区活动。做好退伍军人服务、联络、帮扶、慰问等具体工作。
第五十六条负责收集、统计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关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复核及房子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合乎条件家庭进行房源意向登记。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参与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经批
第五十八条组织实施本级党群服务工作,负责本级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社区(村)服务站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加强街道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建设,检查、推动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指导和帮助居民(村民)委员会、协调辖区内其他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掌握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并且开展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协调推动辖区内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的解决。
第六十条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组织协调本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的发挥作用。
第六十一条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处理信访请求,办理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访突发事件和集体的处置工作,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
第六十二条协助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配合组织并且开展对刑满释放五年内和解除社区矫正三年内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十三条协助、配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落实有明确的目的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加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维护本辖区社会稳定,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及其他重要时期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第六十六条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按职责分工,对本街道人员来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辖区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工作,动员和组织辖区社会力量,协助反工作机构、司法机关严防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活动。
第六十八条负责办理本辖区的征兵工作,组织兵役登记,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协助开展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办理本辖区的民兵工作,领导本辖区的民兵政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按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做监督检查,协助应急管理及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条负责本辖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辖区安全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洪工作。
第七十一条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七十二条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县(市、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县(市、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就事关群众利益的社区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推动城市修补和街区更新,参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验收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负责本辖区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对本辖区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予以制止,并组织、协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第七十五条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入户调查、了解民意、宣传动员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十六条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志愿者做好居民住宅区、街巷、胡同等区域内的小广告清除和市容保洁工作,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组织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维修、保护
第七十七条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第七十八条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做监督。配合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各领域扬尘治理工作。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第七十九条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统筹辖区内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负责统筹本辖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组织清理废旧非机动车。
第八十一条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八十二条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
作。组织并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工作。
第八十三条做好本辖区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并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浪费用水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第八十五条统筹协调本辖区网格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社区(村)做好有关事项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对法律和法规授权或省政府决定赋予街道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以街道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十七条建立健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指挥协调机制,完善与县(市、区)执法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和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负责街道本级及县(市、区)派驻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考核。
第八十八条向社会公开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后勤服务、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第九十一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参考目录,结合真实的情况,划分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制定本县(市、区)街道权责清单。
第九十二条街道权责清单根据法律和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定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