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推进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

 新闻中心     |      来源:杏彩网    发布时间:2024-12-09 09:21:41


  闽南网6月5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为深入推动泉州市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联合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日前出台了《泉州市推进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根据《泉州市快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泉州市所有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的居住小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配备率100%,业主(居民)知晓率95%以上。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老旧小区改造、社区营造、小区专项提升等),应按照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意见》还明确,到2021年底,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居住小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业主(居民)知晓率达到95%以上。

  各住宅小区要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的由业委会负责,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街道确定并公示。

  该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同时,各城管、住建行政主任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形成“区街道社区小区”四级管理体系。其中,住建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目标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物业履约“双随机”检查做好物业小区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城管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各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结合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做好居住小区垃圾分类考评工作;街道、社区作为辖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监督指导各居住小区及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在对小区业主(居民)户数、垃圾产生量等情况做摸底基础上,各居住小区要结合实际,合理配置规范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有条件的能大大的提升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分类亭、分类屋、环保驿站等设施,增配监控探头、洗手设施等,实施定时投放。逐步通过“楼层撤桶”“撤桶并点”等方式优化或减少投放点和垃圾桶,推行利于环境、更高效率、便于分类的定点投放模式。

  在丰巢等快递智能柜、蜂鸟等快递驿站等可回收物多的场所要配可回收桶,甚至单品种的回收桶。有厨房的商业网点要配厨余垃圾桶;几乎不产生厨余垃圾的地方,可不设厨余垃圾桶。合并设置大件、园林垃圾临时投放点(预留装修垃圾位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各住宅小区要按照每300户配备1名垃圾分类督导员标准配备好小区垃圾分类督导员,落实“桶边督导”(原则上上午7:30-9:00,下午17:30-19:00,督导时间段应在投放指引牌上公示),做到组织架构完整,人员保障充足,职责落实明确。

  鼓励建立垃圾分类工作红黑榜激励机制,对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并分类投放准确的业主(居民)进行红榜表扬,对不听劝阻不进行垃圾分类的业主(居民)及其行为进行黑榜曝光,形成红黑榜激励机制。

  各住宅小区要遵循有害垃圾单独投、可回收物自行卖、厨余垃圾沥干水、其他垃圾当日清的原则,做好小区内垃圾分类收集与驳运工作,配备分类标识明显清晰的分类收集车,严禁混收混运,要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收运企业签署协议,确保收运工作规范有序。各小区还应建立完善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台账制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以备各有关部门查验。

  实行清扫保洁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合同,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在制定物业服务协议时,应该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条款,通过合同约定约束和规范业主对垃圾进行正确分类和投放。居住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将生活垃圾分类写入《管理规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管理规约》修订,增加生活垃圾分类内容,通过规则约定,引导和规范业主(居民)垃圾分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