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深圳市疆土房产局在该局网站挂出一份《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寻求定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揭露寻求社会定见。这个《标准》由该局与深圳市质监局一起编写,对物业服务触及的美化、修理、保洁等应到达何种水平进行了全面标准(详见昨日本报AⅡ10版)。
在这部《标准》中,触及物业服务的每一项服务都被区分成了五个等级,每个等级有不同的服务标准,一起也将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供业主方在签定物业服务合一起自行挑选。依照这一个描绘,好像有了这个《标准》,物业管理就有了一幅夸姣的画卷。但是,实际或许并不会买《标准》的账。
道理很简单,这个《标准》是建立在一个假定的根底上,即假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法定与实际两方面的清晰的、相等的主体位置。在这个根底之上,物业服务分级标准才有存在的含义。惋惜惋惜的是,现在恰恰缺少的便是这个根底。
现在业主的利益代言安排———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位置,尤其是应诉资历并没有正真取得合理的标准。在实际中,物业管理公司相对于涣散的业主具有显着的强势,乃至单个物业管理公司会选用极点的不正当手段阻止业主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缔结合同的底子准则便是相等、自愿。假如这个基本前提不能建立,则完美的合同条款也便是一纸空文了。
比方《标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帮忙小区初次推举,但实际往往是物业管理公司底子不愿意建立业主委员会来阻碍它获取不妥利益,那这样的条款是不是一纸空文?又如替换物业管理公司时三方(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公司、新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移送清单,进行现场移送,并由三方一起签字承认,但实际是新老物业管理公司往往用强制、乃至暴力手段都解决不了移送问题,这样的条款又是不是一纸空文呢?
至于相似《标准》这样的东西,应该交给物业管理职业协会作为职业自律标准更为适宜。假如行政主任部分来做归于职业自律的事,即便不是舍本求末,也是不得要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