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阿姨持续工作10天每天12小时过劳身亡 法院判赔90%

 服务项目     |      来源:杏彩网    发布时间:2024-09-04 02:34:46


  保洁人员李阿姨在下班排队等待打卡时,突感身体不适,随即进入物业公司休息室休息。然而,在休息过程中,李阿姨不幸晕厥,随后被家属紧急送医,但经抢救无效,最终离世。李阿姨的家属认为,她在身体出现异常时,保洁公司未能及时采取送医措施,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加之李阿姨在事发前连续加班10天,每日上班时间超过12小时,家属认为过度劳动是其病发致死的直接原因,因此将保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140余万元。

  保洁公司辩称,李阿姨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疾病突发所致,与公司并无直接关联。公司强调,在发现李阿姨晕厥后,已立即通知家属,并告知病情,而家属对李阿姨的健康情况十分了解,却未要求公司送医,故家属应自负其责。同时,根据鉴定意见,李阿姨的直接死因是右侧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这是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常见部位,常见诱发因素包括剧烈运动、劳累过度、创伤、情绪激动等。尽管李阿姨确实在事发前持续工作10天,但其值班内容并不涉及高强度体力劳动,因此不可能会引起劳累过度。保洁公司还指出,事发当日李阿姨曾与他人发生激烈争执,情绪激动可能是脑出血的另一诱发因素。基于以上理由,保洁公司认为李阿姨的死亡与她从事的保洁工作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阿姨在病发前持续工作10天,每日工作8小时并额外值班4小时,明显超出合理劳动强度。结合鉴定意见,法院确认劳累过度是李阿姨因高血压性脑出血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法院酌定劳累过度的参与度为15%,并据此分析李阿姨的损失总额为37万余元。

  法院进一步认为,李阿姨与保洁公司之间有非个人劳务关系,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公司应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除非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鉴于李阿姨在病发至晕倒期间未积极自救,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保洁公司对李阿姨的死亡损害承担9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扣除保洁公司前期垫付的费用,法院最终判决保洁公司赔偿李阿姨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官指出,针对个人与公司形成的劳务关系,法院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由公司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或免除公司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法官强调,公司作为受益方,理应具备更高的风险负担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为劳务者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考虑公司指派的工作内容、时间、强度等因素,结合鉴定意见,判断提供劳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诱因参与度,以确定赔偿金额。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可全额赔偿;而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定型化赔偿项目,则可根据诱因参与度,酌情确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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