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保障清扫保洁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在城市化地区内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做作业的特定公路路段(以下简称“特定公路路段”);
(三)未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街巷、里弄内的通道(以下简称“街巷里弄内通道”);
(四)连接同一行政村内的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供行人或者车辆通行的村内通道(以下简称“村内通道”)。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规定职责,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确保质量、规范服务”的原则。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将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发展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根据所在地功能区特性及交通流量等因素,实行分等级清扫保洁;清扫保洁的等级和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各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的清扫保洁质量应当符合对应等级的清扫保洁品质衡量准则要求。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品质衡量准则,由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作业服务单位,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理应当具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街巷里弄内通道以及村内通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进行清扫保洁。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需要的资金应当按照本市环卫作业养护预算定额编制预算,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街巷里弄内通道清扫保洁所需要的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
本市环卫作业养护预算定额,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定额、分类指导、差别管理”的原则制定。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名称、区域、期限、作业方式、作业频率、品质衡量准则和付款方式;
(二)与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车辆和场所和相关管理制度;
作业服务单位确定后,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作业服务单位理应当按照确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并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七)及时收集作业产生的垃圾并投入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不将其混入废物箱或者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
街巷里弄内通道以及村内通道的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应当每日定时进行清扫保洁。
市、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在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清扫保洁服务保障工作。
作业服务单位理应当根据所在区域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具体方案,并向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清扫保洁作业服务的品质的评议活动,并公布评议结果。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作为评议结果的重要依据。
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相关知识,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尊重作业人员劳动、配合清扫保洁作业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作业服务单位或作业人员损害清扫保洁服务的品质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投诉。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十四条规定,作业服务单位未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清扫保洁作业或者经评议未达到清扫保洁作业服务的品质的,应当按照作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整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不依法处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履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
设置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保洁。保洁质量应当符合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品质衡量准则要求。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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