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整治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服务项目     |      来源:杏彩网    发布时间:2024-10-31 20:44:09


  关于印发《江西省整治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防办、消防救援部门,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赣江新区公安局:

  为落实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治理和省人大常委会“物业社区行”活动相关工作要求,推动各部门履职履责,改善居住小区居住环境,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决定在全省开展整治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攻坚行动。现将《江西省整治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落实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治理和省人大常委会“物业社区行”活动相关工作要求,推动各部门履职履责,全面整治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改善居住小区居住环境,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决定在全省开展整治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有关要求,积极呼应省人大“物业社区行”活动,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物业服务行业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对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开展整治攻坚,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力提升广大业主居住环境和居住品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的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机制作用,有效调动各方资源力量,把党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强大工作效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提升物业小区业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力争取得人民群众可检验、可评判、可感知的实实在在成效。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重点打击整治物业服务领域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联动协同。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加强条线指导、上下联动,强化部门配合、协同发力,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保洁、绿化等要求,导致环境卫生差、绿色景观斑秃等。(责任单位: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导致路面损坏、排水系统破损或堵塞、照明设备缺损等。(责任单位: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3.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或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破坏或侵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乱堆乱放杂物。(责任单位: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4.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责任单位:城市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1.物业服务企业未有效履行停车秩序维护职责,未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标志警示、实施档案管理。(责任单位: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2.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电梯开展定期维护养护和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3.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私自收受电梯维保单位回扣签定阴阳合同导致低价竞争带来的电梯维保不到位、与维保人员勾连随意更换电梯零配件从中渔利因此导致电梯安全系数一下子就下降。(责任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4.装饰装修过程中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担重量结构、整体的结构,破坏外墙立面及风貌。(责任单位: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6.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未按要求设置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瓶车或者给电瓶车充电。(责任单位: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1.未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授权,违规提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挪用维修资金或使用不规范等。(责任单位: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2.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未单独列账、定期公示。(责任单位: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3.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城市,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定价或收费的。(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三公开”制度不到位,未将物业服务价格、内容及标准、投诉渠道及方式、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来更新。(责任单位: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经合法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拒不办理退出手续,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监控等附属设施设备和有关联的资料等。(责任单位: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1.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等。(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攻坚行动自2023年5月开始,为期半年,采取边排查边整治、边整治边总结、边总结边提升的方式进行。

  1.广泛动员宣传。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动员会议,精心安排部署,充分的利用电视、报刊、自媒体等平台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人人关心、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建立专班机制。依托市、县(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机制,成立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攻坚行动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对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明显问题进行查处。

  1.畅通举报渠道。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辖区内各居住小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本地区各部门物业管理相关职责分工、分片管辖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开通网上举报平台,广泛接收群众举报线.建立问题台账。各地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台账(附件1),逐项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治时限,实行销号管理。

  3.进行问题整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查办、及时反馈,有效回应群众诉求。各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涉及本系统职能的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加强对下级单位业务指导,对重大线索进行挂牌督办。

  1.坚持以案促改。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主流媒体、小区信息公示栏等媒介,采取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媒体通报、召开通报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攻坚行动中办理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

  2.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行动中的创新举措和成功经验,将其固化为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加强完善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联动联调机制,切实落实执法进小区。

  (一)提高政治站位。整治物业服务领域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攻坚行动,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是策应省人大常委会“物业社区行”活动的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攻坚行动的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站稳人民立场,全面做好攻坚行动各项工作,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的发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协调作用,落实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复杂问题,有序开展整治攻坚工作,推进各类侵害业主权益明显问题整治到位。

  (三)严格监督惩戒。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物业服务领域侵害群众权益明显问题,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并记录信用档案。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投诉举报较多、严重侵害业主权益的物业项目,暂停申报物业示范项目、“红色物业”项目等。

  (四)强化工作调度。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梳理本地区整治攻坚行动工作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明确1名联络员,于每月5日梳理汇总上个月度整治攻坚行动问题处置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典型案例(不少于三个)、以及在10月底前将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总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汇总本系统整治工作台账、处置情况统计表、工作情况总结等报送对口省直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