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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电子投票工作指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江建〔2024〕168号)
图解: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电子投票工作指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电子投票工作指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电子投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其上位法依据已发生明显的变化,为确保《工作指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的一致性,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工作指引》做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目的。为保障业主对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电子投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三)平台管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投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电子投票活动的指导工作。
(一)发起投票。投票组织机构登录投票系统创建投票业务,填写小区名称、所属区域、投票开始时间、投票截止时间、投票事项等基础信息,按照系统模板表格导入已确认的业主信息,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完成后提交。
(二)受理投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3个工作日内在投票系统中按职能受理投票业务。其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本指引适合使用的范围中电子投票表决事项的第1.2.3.4.7.8.9.10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理电子投票表决事项的第5.6项。
(三)投票前通知。受理通过后,投票组织机构应当在投票系统中打印投票公告和“江门住建易办事”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需在电子投票开始时间的15日前公告;投票公告包含电子投票开始时间、电子投票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内容;同时,公示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姓名和号码按照附则规定作隐私处理),公开接收业主意见的联系方式。
(四)采用用微信进行投票。投票系统于投票开始时间起自动向业主发送投票信息,在投票截止时间自动停止电子投票。
(五)补充投票。投票组织机构能采用电子投票器投票和书面表决投票对用微信进行投票进行补充。
(六)补录书面表决意见。在电子投票期间采用书面表决投票的,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投票组织机构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下查验和统计业主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并将书面表决票或者选票的表决意见录入表决系统。投票系统对电子投票表决意见和书面表决意见统一计票。
(七)统计投票结果。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表决事项,业主仅对其中部分表决事项投票的,投票系统在统计投票表决结果时,该业主未投票的另外的事项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该业主计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人数。
电子投票有效期限内无业主采用书面表决票补充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应当于电子投票截止时间,由投票系统自动统计业主电子投票意见并生成;电子投票有效期限内有业主采用书面表决票补充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在书面补充投票的表决意见已全部录入投票系统后,即刻由投票系统自动统计业主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和书面补充投票表决意见并生成。
(八)公示投票结果。投票组织机构应当于投票表决结果生成之日起3日内,将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电子投票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业主大会会议投票事项中有书面表决补充投票的,投票结果公示不少于30日。
(一)投票组织机构。本指引所称投票组织机构,是指召集业主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做投票表决的组织或者单位,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其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投票组织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业主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做投票表决的投票组织机构。
(三)隐私保护。本指引规定公开自然人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的,应当保护业主隐私,只能公开自然人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
(四)费用。使用投票系统免费,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服务费和购买电子投票器除外。
(五)本指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