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创建工作,推进卫生强县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市爱卫办组织制定了《丽水市卫生镇(乡)考核评分标准》、《丽水市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分标准》、《丽水市卫生村考核评分标准)》和《丽水市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健全,镇(乡)政府重视爱卫工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各相关的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2分)。
2、爱卫工作纳入镇(乡)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定期开展检查评比,资料档案齐全。(2分)
5、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健康行为形成率≥80%。(3分)
6、各公共场所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内容每年至少更换4次。(1分)
7、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资料进村(社区)入户。(1分)
10、镇(乡)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道路平整清洁,下水道通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清扫保洁队伍健全、责任落实,清运率达到100%。(5分)
11、50%以上的村(社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垃圾中转站、垃圾箱设置合理,四周清洁,无暴露垃圾及蝇蛆。公厕符合国家标准,全部为水冲式,无露天粪缸和简易棚厕。(6分)
12、建筑施工工地符合管理要求,材料堆放整齐,不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1分)
13、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生活。(1分)
15、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摊位摆放整齐,有专职保洁人员,公厕和垃圾房符合卫生要求,严禁无证、占道经营。(3分)
16、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乱搭乱建,无垃圾杂物。(2分)
17、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2分)
18、镇区空气、地表水、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率≥70%。危险废物处置率≥95%。(5分)
19、医疗废物和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的规定。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8%及以上,当年无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3分)
20、以环境治理为主,人员、经费,措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治理孳生地。(2分)
22、积极开展春秋季灭鼠活动,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不超过标准的三倍。四害监测方法正确,数据可靠。(3分)
23、乡镇开展常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群众性的集中灭鼠活动。(2分)
24、认真贯彻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环境整洁,卫生制度健全,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有效。(2分)
25、各类饮食店、食堂、食品加工摊点餐具消毒措施落实,操作规范,制售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定型包装食品符合相关规定,设施齐全。(4分)
26、五小行业等场所环境整洁卫生,通风采光良好,设施配备合理。旅店、宾馆放置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2分)
29、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联的资料齐全。医疗机构实行传染病网络直报,漏报率控制在2%以下。(2分)
31、医疗机构门诊日志健全,按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开设肠道门诊和发热呼吸道门诊。(1分)
32、免疫规划工作落实,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安全注射率100%。免疫规划实施信息化管理。接种门诊达到规范化要求。托幼机构、学校按规定开展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5分)
34、爱国卫生网络健全,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评比活动。(2分)
35、环境整洁,车辆摆放整齐,无杂物,无违章搭建,无乱涂乱画,乱拉乱挂。(2分)
36、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1分)
37、单位食堂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学校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法规规定。(3分)
38、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除四害活动。(2分)
39、村委会有专人分管爱国卫生工作,卫生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开展卫生检查评比。(1分)
40、村内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内容每季更换一次,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2分)
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0%,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80%。(2分)
有爱国卫生小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1分,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2分
主动服从驻地社区对卫生工作的管理,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热情参加驻地爱卫会、街道和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做好各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3分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到位1分;责任区内日常环境卫生整洁、门前绿化美化、公共秩序良好、公共设施完好,1分;单位立面装饰符合《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1分。
单位院落地面硬化平坦,1分;环境整洁优美,1分;道路、下水设施完好,1分。
办公室、会议室、走廊、楼道等干净整齐,无杂物、无积尘、无蛛网、无痰迹、无乱贴乱画。3分
环卫设施符合标准要求,数量足够,布局合理,2分;垃圾收运等有专人负责,生活垃圾日产日清。1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达到食堂卫生标准,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1分;三证齐全有效,2分。
食堂或公共场所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1分;有三防设施,1分,餐具、厨具消毒落实,2分。
工艺流程合理,实行五常法管理,2分;库房物品存放整齐,离墙垫高,无腐败变质食物、过期食品或三无产品,食品进货登记规范,2分。
未受过各级爱卫会警告及相关委员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未因卫生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2分
彻底清除单位内“四害”孳生地,3分;重点部位落实“四防”措施(防蝇、防蚊、防鼠、防蟑螂),3分。
结合单位实际对职工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传染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知识。3分
组织开展有利于职工健康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员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不乱扔纸屑和烟蒂等废弃物。3分
落实公共场所控烟措施,有控烟制度、有专人监管,1分;办公室、会议室、食堂等公共场所内有严禁吸烟的标识,1分;无烟灰缸和烟蒂,1分。
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职业保护措施落实,2分;无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3分。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100%以上,得4分;自来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达到95%,得4分。
卫生厕所普及率均90%以上,得4分;卫生厕所使用、管理符合卫生要求,得4分。
村民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得2分;普遍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得1分;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得1分。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申报创建卫生镇(乡)应按照《丽水市卫生镇(乡)考核评分标准》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管辖的县(市、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辖区内若发生过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二年内不得申报。
各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的镇(乡)进行调研、初评。初评合格者向市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乡)创建工作规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等。推荐时间超过6月底的,将自动视为第二年申报市级卫生镇(乡)。
市爱卫会通过资料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对通过考核的卫生镇(乡),市爱卫会将公示两周,无重大分歧意见,将于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市级卫生镇(乡)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在镇(乡)醒目位置设置“市级卫生镇(乡)”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辖区内市级卫生镇(乡)的日常管理,要求各县(市、区)每年对市级卫生镇(乡)至少督查一次,并于每年11月底以县(市、区)为单位向市爱卫办上报书面督查报告。
市级卫生镇(乡)满4年复查1次,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第二年需要复查确认的市级卫生镇(乡)名单。市爱卫办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复查的市级卫生镇(乡)进行考核,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镇(乡)予以重新确认,达不到标准的镇(乡)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再次考核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超过4年未申请复查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丽水市卫生村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参照《丽水市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