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供参考)

 服务项目     |      来源:杏彩网    发布时间:2024-12-29 01:48:13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居住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即乙方仅作为物业资金代管方,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收取酬金,为甲方实施定额定标物业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坐落位置:***市***路***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对象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同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道、共用照明、水泵房、楼内消防等小区内设施设备。

  第六条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池、停车场。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包括小区公共道路、楼梯、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居住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业主档案材料(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完工验收资料由甲方自行管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一)代表本物业居住小区的全体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酬金制委托合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三)及时审核乙方提出的物业维修计划预算书。监督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时,应予以协助督促、催交;

  (六)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七)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一)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和拟定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计划预算书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审核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三)经甲方同意,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外包项目的合同(草案)要报甲方批准才能签订,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依据本合同代乙方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物业管理处应在满半年后的60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前一阶段的物业收支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财务事项做质询或审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马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告知甲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六)乙方在上班时间应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简易维修、养护提供服务,并可收取合理的材料费;其他特约服务由双方价格协商收费。

  (八)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有关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九)物业公司应忠实地、合法地履行职责,谨守职业操守。在规劝、阻止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不当行为时,应当尊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擅自处置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财产,不得侵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按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承诺的服务的品质,实行目标管理(见考核标准)并明确实现如下基本管理目标:

  第十八条甲方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目标责任制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合综合服务目标管理评分细则进行打分。

  1、综合考核服务目标考评80-85分为基准,满意度85%、综合服务目标考评达到85分的不奖不罚;

  2、综合服务目标考评85分以上,甲方奖励乙方每分壹千元,作为乙方管理人员奖金;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多层住宅1.6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商业用房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空置房按1.6元/平方米收取。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乙方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协商收取或依据市场行情价格收取。

  (三)水电费按目前湖南众慧天成物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存入小区业主水电费专户管理,结余由业主委员会管理转下年使用。如遇有关部门价格调整,则重新制定预收标准经甲方审核后实施。

  (四)停车管理费标准收取:地下车库私有车位30.00元/辆·月,如遇物价部门对价格做调整,报甲方核准后收取。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提前交纳。车位租金在停车前交纳,未交纳不得停车。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如不按规定交纳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从逾期次日起按每天应缴额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业主、使用人满一年度仍不缴各项交费用和滞纳金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相关联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交纳。

  甲方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按季度权责发生制的应收物业费、停车费等所有收入的8%作为每月固定支付作为乙方酬金,每季度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审结果对乙方每季度一次绩效奖励,费用于考评结束后支付。

  1、每年度预算核定均由甲方监督管理,并将收支明细账务向业主公布,做到现金交财务日清月结透明管理。

  2、报销管理制度:凡是购买发票、工资领发册一定要有经手人、管理处项目经理、甲方验收人(甲方财务专员)或业委会审批人签名方可列支。

  3、经费审批权限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定1000元以下由乙方项目经理审批,1000元以上到5000元由甲方主任或甲方财务审核,5000元以上均由甲方业委会委员集体审议(单笔维修更新在1000元以上的公共收入中支出或在节余的物业收入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内容,必须由甲方审批核定后,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凡是维修方案由乙方报甲方审核(小修十天内予以批复;大中修及时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凡是一切物业相关收费一律使用业委会统一收据(除个别业主要正式发票外),并将所收费用先行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编制每日收费日报表,每日发至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人员年度管理费按定额收入指标(管理费收入计人民币***元)完成后,年度物业费的收取率与物业公司的浮动酬金比率相结合,物业费收费率达到80%为起点,80%以上至90%收费率,奖励物业公司年度收费总额1%作为奖励资金,收费达在90%以上至95%收费率,奖励物业公司年度收费总额2%作为奖励资金,95%以上至98%收费率,奖励物业公司年度收费总额3%作为奖励资金,98%以上到100%收费率,奖励物业公司年度收费总额4%作为奖励资金,年度收费低于80%,每低于一个点扣1000元保证金至业委会账上。

  第二十四条停车费、住户二次供水、供电费、装潢垃圾清运费、小区公共区域广告费和押金等也由乙方代收交甲方。应收金额应详细提交甲方审核。

  第二十五条公共营收归业主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经营公共营收。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的营收项目进行质询或审计,乙方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其他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的行为造成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经济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五章第十八条约定,未能达到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方对乙方人事有监督权,凡是管理人员定岗、定编、定额(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及各种补贴)一定要经过甲方审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双方对物业收支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按预算收支,多退少补原则,因突发情况或政策变化需要增加额外费用的,由物业公司报业委会核准另行支出。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不是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是否续聘决定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届满继续履行原合同期间,乙方决定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在3个月以前书面提出,并移交所有资料,清算和返还往来资金。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提交法院依法裁决。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续聘或解聘。

  第三十四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做调整、补充,如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